发布时间: 2007-09-21 08:00:12作者: dingxrvip点击: 18类别: 成都市建设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今天在成都市建设局网站上找到一篇关于商品房交付方面的咨询,正好是我购房的那个楼盘的一位业主朋友,成都市建设局对此作出了官方解答。 …………………………………………………………………………………………………………………………………… 我是【花样年华5.常青藤99号】的一名业主,按合同约定该楼盘将于2007年9月30日交房。(楼盘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洪玉路245号,开发商:成都市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第四条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商在签订售房合同时,在交房条款中强行(不允许购房户协商修改)订下“该房屋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并在合同附件中解释所谓的“房屋验收合格”是指房屋涉及的开发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大责任单位组织的验收合格。 购房合同按开发商的要求签订后, 谢谢。 解答: 1、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是交房要件,交房条件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备案在本网站项目信息栏目中查询。 2、“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条款违背现行法规”,是不是真的违背现行法规了?有违法条款的合同你可以不签。 3、不按合同条款执行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4、开发商不可以强行交房 5、市建委、市房管局均可管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4月4日颁布实施)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可见,我国房地产法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通过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屋交付的必备法定条件,同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也是房屋交付的最低条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合同提供的四种标准的房屋交付条件,但不得约定低于合同标准的房屋交付条件。就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一般来说有三种: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以供购房者选择。所谓工程验收是指对工程本身进行的验收,综合验收是指对整个小区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共公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分期综合验收是指对分期建设的小区按期进行综合验收。
1、业主能否在收房时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作为收房的必备条件?
2、购房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条款违背现行法规,是否有效?
3、不管有没有现行参照法规,是否必须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3、如果开发商要强行交房,业主怎么办?
4、政府部门有没有相应的单位管制开发商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
目前,已有业主收到开发商邮寄的收房书面通知,请政府相关部门帮助查询一下该楼盘是否已经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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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的条件是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没有竣工验收备案也可以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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